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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 案例介绍

上海判决侵权诉讼案 盗版软件用户赔50万

按照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单位和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2002年11月上海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因侵权使用加拿大Discreet公司的Flame软件受到了惩罚。

该文化传播公司未经Discreet公司授权,即在其电脑中安装了一套Flame软件,并将它用于产品的制作、开发和设计。Discreet公司于2001年3月发现上述事实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审理本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诉前保全,于近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法定的最高赔偿额人民币50万元。  

庭审理认为:

先,依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为开发者。根据Flame软件开始界面的显示,清楚地反映原告是该软件的开发者;被告虽然对此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该争议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Discreet公司。另外,加拿大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国际间各类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Discreet公司开发的Flame软件,其著作权在中国也受法律的保护。该软件即使尚未在我国境内经营、销售,也不能意味着他人可以未经原告许可随意使用。  

际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颁布)第六条第三款和该条例2001年修正案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因此,Discreet公司如果对某一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经综合考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Discreet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还判决被告公开向Discreet公司赔礼道歉,即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而且其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Discreet公司是著名的软件公司欧特克Autodesk公司在加拿大注册的子公司,专业开发各类特殊视觉效果软件,是3DS MAX、Flame等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其开发的Flame软件是目前国际上最顶尖的视觉特效类软件之一,可用于电影、广告和各类视频的加工,曾被不少好莱坞巨片采用制作成特殊影像效果。该公司曾为《角斗士》、《星战前传》、《骇客帝国》等好莱坞巨片提供特殊影像制作软件。

Discreet公司的法务部门对本次判决表示满意,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充分反映了中国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要求,判决合理,对这种违法的行为表示出了明确反对的态度。本案是该公司在中国的首例最终用户侵权诉讼,本案的判决为今后类似的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诉讼的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相信对于那些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将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

(摘自http://arch.pconline.com.cn)

Adobe公司反盗版初战告捷

在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之后,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终于取得了反盗版工作的初步胜利。在近一年的时间里,Adobe公司经过了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反盗版声明,劝告盗版者停止侵权,到实地调查取证,与盗版者——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两次对簿公堂,直到今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奥多比公司享有的“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软件(Adobe PageMaker 6.5 Macintosh)、“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软件(Adobe Photoshop Version 5.0 Macintosh and Windows)、“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Adobe Illustrator 8.0 for Macintosh and Windows)著作权的侵害;二、被告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美国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被业界称为“2000年反盗版第一案”的Adobe公司反盗版案初战告捷,也为其他公司今后在国内打击软件盗版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Adobe为业界树立了依靠政府、依靠法律,合理合法与软件盗版行为作斗争的典范。

此案对业界影响的深远意义早已超越单纯的Adobe公司的胜利。首先,Adobe公司此案的胜利,是外国公司利用法律手段在中国大陆反击盗版取得成功并得到依法判决的法定陪偿第一案。大家也许对1999年炒得沸沸扬扬的微软件—亚都案记忆犹新,但是此案当时由于诉讼主体资格原因被驳回,再加上当时受我驻南使馆事件的影响,国内一些人对微软公司打盗版的正义行动产生了情绪上的误解,盗版者反而成了误用的“受害者”。鉴于此案在当时的影响,Adobe公司在反盗版行动中,深谙用兵之道,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法,提出“软件的核心是知识价值,要从以Adobe软件赚钱的人手中拿回自己应得的部分”,“先礼后兵”,先与盗版使用者协商解决,必要时再采取法律行动,真正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得到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界知名人士的一致首肯,也把真理握在了Adobe的手中。随后,冷静下来的人们也开始反思,不恰当的、激进的民族情绪并不能促进软件业的发展,反而会对整个国家的软件和知识产权事业带来伤害。只有依照法律,才能获得正义的支持。其次,Adobe公司此案的胜利,与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从Adobe公司提出反击盗版的政策开始,Adobe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皮卓丁先生就奔走于政府各主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合作伙伴之间,并数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和专访,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信息产业部信息产品管理司陈冲副司长、国家版权局沈仁干副局长都明确指出,Adobe公司的作法值得称道,并表示坚决支持。Adobe公司的合作伙伴,北京希望电脑公司总裁周明陶先生、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沈海祥所长也表示大力协作。业界相关媒体及全国各大媒体都以专访或新闻的形式以较大篇幅刊出了Adobe公司反击盗版的新闻。第三,Adobe公司此案的胜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国外公司主持正义的胜利。随着近年来国人版权意识的加强与法制工作的深入,触犯法律者必将受到相应的惩戒。Adobe公司这次一审胜诉,并取得了法定赔偿,也充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对于国内外公司一视同仁。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受着软件盗版的侵害,软件盗版与反盗版的较量也一直没有停止过。近来,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和Software &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SIIA)公布了针对BSA和SIIA会员企业的26种商务应用软件产品为对象进行的,1999年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复制调查结果。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世界软件的“非法复制率”为36%(所谓非法复制率是指用非法复制的软件数量除以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总数所得到的数值),比1998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而损失金额却比1998年的110亿美元增加了12亿美元,上升到122亿美元。这一结果是根据上述26产品的销售额和来自市场的世界85个国家的非法复制率计算得出的。关于这个问题,BSA认为:“其原因是虽然大企业和组织加强了软件管理,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在有组织地、持续地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另外,计算机市场的增长和互联网利用的扩大也是造成非法复制增加的一个主要的原因”。

在本案中,年华公司没有意识到,未经Adobe公司授权,非法在苹果电脑中预装Adobe软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公司和个人抱有和年华公司相似的想法。不过可喜的是,正版软件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并安装使用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重视。在7月6日举行的软件版权实务培训班上,国家版权局特别强调指出,未经制造商许可擅自将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复制使用,也是不合乎法律的。当谈起现今我国与国外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吴海涛副处长认为,我国的著作版权保护水平其实并不低,主要问题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一套正版软件只能用于一台计算机终端上,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将软件多次反复拷贝使用,都是违法的。吴副处长还指出,目前我国无偿使用他人创作成果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公民的“拿来主义”意识还很严重。像软件开发这样的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巨额的成本进行软件开发,而成果却被人随意“Copy”使用,一套软件可能会有成千上万的使用者,这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国软件业非常不利。

也许有人抱怨,Adobe软件价格太高,以期为使用盗版者开脱。但是对于使用Adobe软件盈利的广告公司、设计公司、输出中心来说,Adobe软件是他们进行日常工作和获利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其重要性与使用的苹果机、PC机、高档扫描仪、出片机一样,缺少哪一样,都会使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其实软件,表面上看是小小一张光盘,其价值体现却是凝聚在其中的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动成果,这不是单单一张盘片的价格能够衡量的。国务院日前出台了鼓励软件和IC产业发展的新政策,这项名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是由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等13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它是国家首次针对某一行业发布的政策法规。在《政策》的第八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在这项政策下,企业购买了高于一定价格的软件,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直接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这样,有利于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可见我国政府对于软件产业和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视。

Adobe公司的反盗版工作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Adobe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皮卓丁先生决心已下,要与盗版行为斗争到底。这次反盗版初战告捷,更增强了皮先生的信心:有政府的政策,有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新闻界朋友的努力,相信邪不压正,Adobe公司的反盗版工作必定会取得胜利。

(摘自http://www.sina.com.cn/)

巴西广告公司将偿付创纪录的盗版罚款

(1998年9月3日)巴西里约热内卢-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巴西保护软件协会(ABES)今天宣布,里约热内卢一民事法庭判决以组织里约摇滚音乐节著称的艺术策划(ARTPLAN)传播公司支付相当于非法软件价值500倍的罚金,约为7600万雷亚尔(6500万美元)。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办公室使用盗版软件。

今年早些时候,Adobe、Autodesk、微软和Symantec公司向里约热内卢第37民事法庭提交诉状,怀疑艺术策划公司涉嫌软件侵权行为,要求检查该公司办公所在地。法庭批准了申请,并指派专家于1998年3月13日亲临艺术策划公司办事处。在检查了82台计算机之后,当局发现382个盗版软件程序。与大多数涉及商业软件联盟的案子一样,法庭在开始调查之前,先拨打商业软件联盟在巴西的反盗版热线:1800-11-00-39,促使商业软件联盟和巴西保护软件协会立即采取行动。

法庭委派专家向法官提交了关于艺术策划公司的调查报告,法官认为艺术策划公司的行为构成软件侵权,勒令其赔偿相当于非法软件价值500倍的罚金,约为76,307,515雷亚尔。此外,法官命令艺术策划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全部非法软件程序,如拒绝执行,每日将课以5,000雷亚尔的罚款,并将对公司开销进行审计,费用由该公司支付,如拒绝执行,每日将课以5,000雷亚尔的罚款。

商业软件联盟驻里约热内卢的律师安托奈拉.卡米那蒂就此评论说:“该判决对于巴西的软件盗版将产生巨大反响和冲击。”他补充说:“自今年2月总统签署新的《软件法》以来,这是第一个法庭裁决。”商业软件联盟在巴西的反盗版运动经理西蒙.霍尔斯曼称:“这一裁决证明使用盗版软件的人将冒支付巨额罚金的风险。”霍尔斯曼又说:“从个人到当地小公司,一直到家喻户晓的跨国公司,都存在软件侵权问题。这一裁决突出表明,所有公司都要把尊重软件版权提到重大议事日程上来。”霍尔斯曼说:“由于使用非法软件导致计算机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滞后,阻碍了高技术、高收入的就业机会的产生,减少了政府宝贵的税收,软件盗版对于巴西经济的危害尤其严重。

” 依据《版权法》,经查明参与软件盗版的企业将面临最高达相当于盗版软件价值3,000倍的罚款,未经授权复制软件的员工则面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徒刑。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出版的调查表明,在巴西使用的软件中,62%是非法的,软件行业每年损失超过9.13亿美元。1996年,巴西软件业的个人电脑商业软件实现总销售额1.68亿美元,雇用54,000名员工,为巴西政府上交税收5.48亿美元。但是,如果自1996年至2000年,巴西的软件盗版率与美国27%(比巴西低35%)的盗版率持平,该国的软件业将创造9,000个新的就业机会,为巴西政府多上交20亿美元的税收。

(摘自http://www.chinesebs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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